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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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契約

一、訴訟行為與私法行為之區辨

民事實體法乃以私法自治作為其基本立法原則之一,尊重個人依其意思形成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權利並以法律行為作為實踐私法自治之主要手段,其所謂法律行為乃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之法律事實」者。而所謂訴訟行為依德國通說向認為其乃指任一當事人行為。其對程序予以形成及由訴訟法對於其要件與效力予以規範者。但另有學者涉及特定程序及訴訟上主張可發生或阻礙程序之形成者,亦為訴訟行為。

 

二、訴訟契約之意義

訴訟契約一詞並非民事訴訟法之立法用語,而學理上發展之結果。在學理上,有將訴訟契約定義為「當事人間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就現在或將來發生訴訟法上或強制執行法上一定之法律效果為目的,所成立之法律行為,」另亦有學都將訴訟契約定義為「對於現時存在或將來發牛之特定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以直接或間接發生芋種影響之法律效果為目的之私人間合意。」所謂訴訟契約可有廣義及狹義之別,其依其區分標準而有不同分類。
其一、就程序而言,其狹義者乃指當事人間所為使其主要法律效果發生在訴訟法領域都,而不包括對於強制執行程序發生作用者。至於所謂廣義訴訟契約則指複數當事人間對於訴訟相關事項。於訴訟前、訴訟中或強制執行前、強制行中所為得使其主要法律效果發生在該等程序者。就廣義之訴訟契約而言,其不僅包括訴訟契約,具及於執行契約。
其二、就契約主體而言,狹義訴訟契約之主體範圍。
其三、就合意之方式而言,狹義者限於對立合意型之訴訟契約(即一造當事人向法院為意思表示,他造當事人向法院表示同意

三、訴訟契約之成立

關於訴訟契約之訂立,一般而言,其生效要件乃應符合訴訟行為之要件,例如其當事人應具備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而非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但此乃係對於訴訟中訂立之訴訟契約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