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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不當得利(108年度訴字第462號)
民事訴訟
Case Discussion
返還不當得利(108年度訴字第462號)
2020/5/1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62號
原 告 涂OO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告 郭OO
訴訟代理人 潘OO律師
複代理人 陳OO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澳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澳幣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澳
幣貳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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