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 告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告 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附民案號:103 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刑事案號:103 年度
訴字第928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1 萬0,605 元,及自民
國103 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661 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1,981 萬0,605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