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Case Discussion


給付工程款(106年度建字第57號)

2019/4/30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5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建設工房即林○○
 
訴訟代理人 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參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柒佰陸拾參元為被
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參仟貳
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