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李○○
訴訟代理人 王○○律師
被 告 黃○○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孫治平律師
被 告 鄭○○
訴訟代理人 楊○○律師
被 告 白○○
○○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林○○
訴訟代理人 張○○
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