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617號
原 告 紀OO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黃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零六
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