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Case Discussion


返還金錢(106年度訴字第2617號)

2017/12/1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617號

原   告 紀OO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黃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零六

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