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28號
自 訴 人 陳OO
自訴代理人 OO律師
OO律師
被 告 徐OO
選任辯護人 林忠儀律師
孫治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OO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