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三號
上 訴 人 黃OO
訴訟代理人 李OO律師
黃OO律師
被 上訴 人 OO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OO
訴訟代理人 吳OO律師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OO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
三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