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字第1309號
上 訴 人 ○○ 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訴訟代理人 張○○ 律師
被 上訴人 李○○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9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2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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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