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6,重訴,1537
【裁判日期】 1070531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537號
被告 林○○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107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申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