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5,重上,864
【裁判日期】 1070612
【裁判案由】 請求回復原狀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上字第864號
被 上訴人 李○○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 月1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