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3,重訴,826
【裁判日期】 1040707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826號
原 告 蔡○○
法定代理人 蔡○○
訴訟代理人 陳○○律師
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
被 告 蔡○○
蔡○○
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3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