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3,重上,973
【裁判日期】 1040721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上字第973號
上 訴 人 鄭○○
訴訟代理人 余○○律師
被 上訴人 周○○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0 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