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3,重訴,424
【裁判日期】 1031028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原 告 周○○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鄭○○
訴訟代理人 楊○○律師
甯○○律師
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於民國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所簽
發,票面金額新臺幣貳仟萬元本票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被告應將前項所示之本票正本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