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建上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訴訟代理人 謝○○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律師
陳○○律師
被 上訴人 ○○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10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建
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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