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上字第839號
上 訴 人 蔡○○
法定代理人 蔡○○
訴訟代理人 陳○○律師
複 代 理人 蘇○○律師
被 上 訴人 蔡○○
蔡○○
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