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湖簡字第146號
原 告 曾○○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訴訟代理人 吳○○
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本院一○四年度司票字第四三七八號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