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Case Discussion


請求拆屋還地(104年度簡上字第41號)

請求拆屋還地(104年度簡上字第41號)

2016/4/2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詹○○

訴訟代理人 陳○○律師

被 上訴人    李○○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4日

本院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5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民國10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