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詹○○
訴訟代理人 陳○○律師
被 上訴人 李○○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4日
本院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5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民國10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