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0,金,2
【裁判日期】 1030124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金字第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
訴訟代理人 陳○○律師
林○○律師
被 告 周○○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江○○
訴訟代理人 林○○律師
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9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 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