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原 告 ○○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訴訟代理人 蘇○○律師
被 告 杜拜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