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徐○○○
兼 上一 人
特別代理人
兼 下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徐○○
上 訴 人 徐○○
徐○○
被 上訴 人 張○○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