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598號
原 告 陳○○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三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五七0七號返還攤位等強制執
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