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FAQ


不具名讀者問:

我晚上在新竹市騎車時,因為道路破損,壓到路面碎裂的大石塊以至於摔車,當時有報警,並有警方的測量照片及報案單,請問我該如何向新竹市政府提出國賠的申請?

孫治平律師回覆: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造成人民之損害是可以請求國家賠償。本件您騎車時壓到路面的大塊石頭以致於摔車,應該是符合上開要件,且當時有報警,警察已經拍照存證,並測繪現場圖,所以當時的證據應該算是保存良好,您可以在事發後之二年內,以書面對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請求賠償,所以您應該是向新竹市政府請求,如果受請求機關自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與您協議,或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關於國家賠償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所以是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應該是在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對應負責之機關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

網友Sandy問:

有個媽媽在公開的媽媽社群網站PO文說小孩生病要在某醫院開刀,我匯了7萬給她,後來我打電話去醫院,發現根本沒有要開刀的幼童個案,我說要報警了,她才還3萬元。請問她這樣算詐欺嗎?謊言牽涉到醫院跟醫師,算毀謗嗎?她會有什麼刑責或罰則?如果我給她時間籌錢,有多久的法律追溯期?

 

律師回覆:

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2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所以,按照網友Sandy來信所述,有個媽媽在公開的媽媽社群網站PO文謊稱其小孩生病要在某醫院開刀,導致網友Sandy陷於錯誤、信以為真,因而匯款7萬給該名PO文者,該名PO文者之行為自已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

 

另外關於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1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是故,該名PO文者所謊稱之內容縱然有牽涉到醫師,然而是否會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仍然必須視其PO文之具體內容而定,若其具體指摘或傳述之內容足以毀損醫生之名譽或降低其人格地位,且其PO文之目的除了為遂行詐欺外,並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時,即有另外成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可能。

 

如前所述,由於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故其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因20年未起訴而消滅。

讀者vicky問:

我外公有5名子女,他和另一女人登記結婚,那女人有3名子女。外公近來身體不好只能坐輪椅,那女人的子女私自拿印鑑存摺提領外公的錢,甚至想解除美金定存,現已知不動產在那女人名下。請問那女人的3名子女也有繼承權嗎?我們要如何保護外公的美金定存?可以繼承外公的不動產嗎?

 

律師回覆:

關於遺產繼承人,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而民法第1061條則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按照讀者vicky來信所述,您外公與他人登記結婚後,於婚姻關係期間所生下之該3名子女,依上開法律規定,即屬婚生子女,為您外公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將來您外公死亡後,也是遺產繼承人之一,故原則上就您外公之遺產自享有繼承權(除非有構成民法第1145條之喪失繼承權事由),亦可以繼承您外公名下之不動產。

至於您外公名下現有之美金定存部分,除非外公現在之精神狀態有符合民法第14條所規定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況,而可以聲請法院對外公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監護人管理其財產,否則外公仍有自由處分其財產之權利,旁人實無權干涉、限制,惟若發現他人確有盜取印鑑、存摺領取定存情事,外公自得依法提起刑事犯罪告訴(第三人亦得提起刑事告發)追究行為人之責任。

讀者曾小姐問:

我是從大陸嫁過來的,婚後住在先生買的舊瓦房,我們都是再婚,除了我做清潔工扶養前婚的未成年兒子、媽媽外,家裡費用都由先生開銷,19年來,我們省吃儉用,先生的錢全部給了他兒子,現在他的兒子要求把房子過戶,我認為房子是我們的婚後財產,我應該有一半,但先生不同意,我該上法官打官司嗎?

孫治平律師答: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原因包括:夫妻離婚、夫妻一方死亡、或約定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讀者與您的先生目前沒有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情形,故讀者要請求您的先生剩餘財產分配,只有透過約定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

民法規定的其他夫妻財產制,有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二種。分別財產制係指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夫妻各自的債務亦各自負擔。共同財產制係指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民法第1030條之3又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因此,如讀者的先生為了減少讀者的剩餘財產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這間房子,讀者可透過與您的先生約定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的方式,依民法第1030條之1之規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依民法第1030條之3之規定,請求將您先生5年內處分的這間房子,追加計算為婚後財產。

讀者陳先生問:

我因偽造信用卡案目前在強制工作,本案曾查扣一批餐券(約價值30幾萬元),是我用現金向同案被告買來的,判決書未宣告發還被害人,也未宣告沒收,但是我聲請發還,被執行檢察官認定是犯罪所得之物(盜刷所得)。請問檢察官是否違法?我可以聲請釋憲嗎?

 

孫治平律師回答:

刑法第38條及第40條第1項規定,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應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如裁判時未宣告扣押物應沒收,扣押物又無留存之必要,執行檢察官即應發還扣押物。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檢察官所為之扣押物發還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因此,如執行檢察官認為餐券一批是犯罪所得之物,拒絕發還,讀者應於檢察官為拒絕發還扣押物之處分後於5日內,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檢察官之處分。惟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又規定,法院就第416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故不論法院對讀者的聲請准許或駁回,您及檢察官均不得抗告。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如法院駁回讀者撤銷或變更檢察官處分之聲請,該駁回裁定已因不得抗告而確定,讀者得以該駁回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為由,聲請釋憲。

讀者巫先生問:

十六年前我妻弟以我名下房屋,向銀行貸款一百五十萬元,言明支付利息及本金,但付款七八期後即避不見面並宣告破產,我多次追討對方推說沒錢,我無力償還,只好賣屋償還。目前妻弟名下無財產,但用租地開業,請問我該怎樣要回這筆錢?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嗎?還是以不當得利為由向對方提起訴訟?

 

孫治平律師答:

巫先生您的問題,可由二個方向來分析,第一點,因為借款發生時間已達16年,所以要求對方還錢的請求權時效可能已經消滅。第二點,如果時效尚未消滅,您可用什麼方法請對方還錢。

關於時效方面: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民法第129條又規定,如果您曾經向您的妻弟「請求」或「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等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或者您的妻弟曾經主動「承認」您具有一百五十萬元的借款債權存在,如具有上述事由,依民法第137條規定,您對您妻弟的一百五十萬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將因而中斷,並自您請求、起訴時,或您的妻弟承認時,時效重行起算。如果您沒有上述事由,您的妻弟得以時效完成為由,拒絕返還一百五十萬元借款。但是時效消滅的抗辯,必須對方有提出來這個抗辯,才可以不還錢,法院不會主動以時效消滅為理由判對方不用還錢。

所以,建議您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的方式,請求返還一百五十萬元借款,因為縱使您的請求權時效已逾十五年,如您的妻弟未於二十日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將會被確定,並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您的妻弟雖然異議,則視同起訴,但如果她沒有在訴訟中提出時效抗辯,法院不會自行認定時效已消滅而判你敗訴,如果她的其他抗辯無理由,您還是會得到勝訴判決,在取得勝訴的確定判決後,您可以接著對的妻弟名下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所謂財產包括她的土地、房屋、存款、股票、珠寶、她開業所得的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