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師回覆蘋果日報專欄之問答
FAQ


讀者李先生問:

公司其他部門都實施周休二日,僅行政部門編排周一到周五上班七小時,周六上班五小時,符合每週工時四十小時的規定,讓行政員工權益受損,經反應竟回覆法令未規定要周休二日,請問公司是否合法?該如何爭取公道?

 

律師的回答:

讀者李先生問到,雇主要求員工週一至週五每日工作七小時,週六工作五小時,是否合法?依照勞動基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同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貴公司要求行政部門員工每週工作之時數未超過每週四十小時。每天也沒有超過八小時。每一週也有一天的例假日。因此,貴公司針對行政部門之工作要求,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李先生您只能和公司以溝通之方式,要求公司改為週休息二日。

李先生問:

半年多前請鐵工企業社幫忙做電動鐵捲門,未動工就先要我給材料錢,完成一半要我付清餘款,我先扣留了一些尾款,但最後他說尾款給他一星期內完成,我就付清,之後他不接電話也不回覆,旁邊小鐵門沒依要求漆上與鐵捲門同色,另外馬達燒壞,我付了修復費,但他也沒裝回去。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權益?

律師的回答:

讀者李先生您的問題沒有說清楚鐵工是否已製作完成鐵捲門,如果尚未完成,您當然可以要求對方依照契約完成鐵捲門,對方如果相應不理,您可以發函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如果對方已完成鐵捲門,只是旁邊的小鐵門沒有依照約定漆成與鐵捲門相同的顏色,您可以要求對方依約完成,如對方不履行,您可以請求減少價金。至於馬達燒壞的部分,您表示已經另外付了修復費,所以應該是解釋成,訂做鐵捲門之外的另一個承攬契約;您已經付費,對方遲遲未完成修復的工作,您可以發函催告對方履行,或是解除契約,請求返還您已經付的費用。

陳小姐問:

我母親80多歲,敬老年金都存入郵局,因20多年前簽過連帶保證人,近日郵局帳戶60多萬都突然被扣押(法院發的執行命令,之前沒有收過任何通知要求處理或要負責債務的通知)。因為母親年事已大,有健康問題,常叫救護車急診住院,很需要這筆錢。請問如何不被扣押?過去被扣押的可以拿回來嗎?

律師的回答:

讀者陳小姐,您母親之前擔任過連帶保證人,依法就負有連帶償還債務的責任,您母親存在郵局內的存款,經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請求法院扣押並執行以清償債務,是無法拿回來的。至於如何避免日後再遭受執行,則建議您母親,日後直接前往發放單位領取敬老年金,或請求發放單位匯入其他帳戶後,儘速領出,將之支付於必要的醫療費用,以維持您母親的健康。另您母親是為主債務人做保而擔任連帶保證人,在遭受債權人追索而造成損失後,可以請求主債務人返還您母親所因清償債務所受之損失。

讀者小雨問:

結婚前,婆婆幫忙付房子的訂金150萬,而且有說這是要給我們的不用還,

但是婆婆往生後,小叔就說這是分居所以要列為遺產重分配,可是婆婆在給付

這筆錢時全家都知道是要給我先生的,這應該如何處理呢?

 

孫治平律師答:

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對繼承人所為之特種贈與,本質上屬於應繼分之前付,原則上應進行歸扣。故因讀者的先生要買房子,讀者的婆婆在世時,贈與讀者的先生這筆買屋訂金150萬元,屬於特種贈與中的分居情形,原則上,這筆150萬元應進行歸扣,即將這筆買屋訂金150萬元計入讀者婆婆的遺產總額,並將這筆買屋訂金150萬元計入讀者先生的應繼分內。

然而,讀者的婆婆在世時,已經有說這筆買屋訂金150萬元不用還,而且讀者的婆婆在給付這筆買屋訂金150萬元時,全家都知道是要給讀者先生的,已符合但書所規定「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因此,這筆買屋訂金150萬元,無須歸扣。

不具名讀者問:

我的電話被別人亂留在色情網站,結果收到警察通知書,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要我去彰化解譯。我住桃園,一定要去彰化嗎?不能移至桃園嗎?有打電話請教警官,得到的回覆是尚未查出留言的IP位址,如果查出是別人亂留的,我是不是可以不用去做筆錄?警方可以只憑手機定罪嗎?

 

孫治平律師答: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5條規定,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查詢犯罪嫌疑人、追查贓證物、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故讀者可以跟彰化的承辦員警聯絡,看看承辦員警是否願意囑託桃園的警察機關代為做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 第1項規定,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故不論警察有無查出留言的IP位址,讀者都必須要去警察局接受做筆錄,如讀者不理會警察局通知書,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以強制力拘提讀者完成調查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流程,警察完成調查程序後,應將調查之情形報告檢察官,由檢察官決定本案是否達到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程度。故警察做筆錄之後,只會將案件移請檢察官作處理,不是由警察決定讀者是否犯罪。

讀者黃小姐問:

日前收到公司轉交一份要強制扣薪3分之1的公文(台南法院),上面描述是我的母親欠款10多萬要強制扣薪資。但我的母親並沒有在我服務的公司上班,怎麼會收到強制扣薪的公文呢?想了解是否會因為母親的欠款而強制扣女兒薪資?公文上載明的時間我尚未成年也沒有簽任何的文件,我該如何處理?

 

孫治平律師答:

依債之相對性原則,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不能向債務人以外之人請求給付,一般情形,不是讀者以前曾經簽署過連帶保證的文件,就是讀者遇到詐騙集團了,這部分要請讀者仔細回想,或是請讀者到法院去閱卷,確認債權人是以什麼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讀者未曾簽署過連帶保證的文件,就不是債務人,但是債權人卻對讀者,讀者服務的公司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在收到執行命令10日內,以書狀對法院的執行命令聲明異議。

如果債務人是讀者的媽媽,讀者不是債務人,讀者母親的債務只會由讀者的母親個人負責,如果法院發執行命令對讀者扣薪,讀者應趕快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提起異議之訴主張權利。

如讀者的父母以讀者之名義承擔債務及提供擔保,且讀者的父母非為讀者的利益而為,依最高法院53年度第1次民事庭決議之意旨,除非讀者成年後自願承認,否則不能對讀者生效。故如果債權人是以公證書、本票裁定或拍賣抵押物裁定來聲請強制執行,讀者可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主張權利。

 

讀者李先生問:

我舅舅繼承的祖產土地,最近在地籍圖上發現,疑似被附近的國小房舍佔據不小部分,請問我們要如何請求返還?

律師答:

一、民法對於所有人之土地遭到他人無權占有時,設有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規定,亦即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所以,若所有土地有遭他人無權占有之事實,土地所有人原則上即可依據前述法律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無權占有人將土地騰空返還予所有人。

二、然而,由於讀者僅是懷疑舅舅繼承的祖產土地,疑似被附近的國小房舍佔據,所以,建議您可以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鑑界,以確認繼承的祖產土地是否確實有遭到附近國小房舍占有,以及實際占有之範圍面積。

三、若確認繼承的祖產土地確實有遭到占有,由於土地是繼承而來,被繼承人過去是否有同意讓附近國小房舍占有使用該土地,亦須一併注意,因為若有此情形,則繼承祖產土地之讀者舅舅原則上必須概括承受此一同意狀況。

四、另外,若被繼承人過去並未同意讓附近國小房舍占有使用該土地,則附近國小房舍占有之初,被繼承人是否知悉?知悉後有無即時提出異議?均會影響讀者舅舅得否請求占有人拆除房舍返還占有部分土地,故於提起訴訟前宜一併注意。

讀者Ethan問:

我父母當年將母親妹妹(我阿姨)剛出生的小孩(我哥,現年逾40歲)以「親生子女」申報戶口、並扶養長大。我哥十餘年前即因案通緝流亡大陸、留下一雙稚兒。現在父母想脫離與我哥的親子關係。請問父母是否有偽造文書罪?父母可以跟他的小孩驗DNA排除血緣嗎?會不會變成我哥是收養的,無法脫離親子關係?

律師答:

一、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為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所明定。讀者Ethan之父母主張其與讀者Ethan之哥哥並無親子血緣關係,但戶籍登記上卻記載為父(母)子之事實,導致私法上之身分關係不明確,依法可以向住所地之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在訴訟進行中,法院會依照聲請來囑託專業醫療機構對雙方進行親子血緣鑑定(至於讀者Ethan之哥哥因案通緝流亡大陸,是否得由其小孩與讀者Ethan之父母進行血緣鑑定,可能要於訴訟中再向法院說明聲請),鑑定結果若認無血緣關係,而得排除親子關係,法院即會判決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二、另外讀者Ethan之父母明知讀者Ethan之哥哥並非親生子女,卻以親生子女身分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並將偽造之出生證明書交付公務員,經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戶籍謄本登記簿冊,確實可能構成刑法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但是依據刑法第80條的規定,犯罪有所謂的追訴權時效,我國最長的追訴權時效僅30年,讀者的哥哥已經40歲了,可見上述相關犯罪都是在40年以前發生,追訴權已經消滅,所以讀者的父母已經沒有遭受刑罰處罰的可能。

不具名讀者問:

我有個朋友(25歲)爸爸最近過世了,但是繼母已經失蹤10幾年了,家裡還有奶奶,但已年老,如果想把同父異母的妹妹監護權改在我朋友名下,要怎麼處理?要先警察局辦理失蹤人口協母繼母,再向戶政機關證明繼母沒有能力監護嗎?

律師答:

一、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又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民法第1091條、第1094條、第1094-1條分別定有規定。

二、該不具名讀者之朋友妹妹若尚未成年,由於父親過世,且母親失蹤10幾年,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對兒童及少年確實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則建議該位朋友得向法院請求宣告停止其妹妹母親之親權行使,並另行聲請改定監護人。倘若該名友人與妹妹同居,認為自身較諸年老奶奶更適合擔任妹妹之監護人,則得提出相關事證說明,向法院聲請擔任監護人。至於是否必須先至警察局辦理失蹤人口協尋繼母,僅是證明繼母離家失聯之證明方法之一,並非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之必要程序,併予說明。

不具名讀者問:

若當事者病危在病床上,意識不清楚,名下有不動產,子女不願照顧。請問妻子是否可以拿房子抵押貸款來付醫藥費?妻子可以賣房子嗎?當事者有五名子女,若都不願意繼承,能不能在當事者生前,讓子女簽下放棄繼承或任何類似文件?若當事者突然往生了,妻子是繼承全部遺產?還是子女也有?

律師答:

一、倘若夫妻未約定財產制,則夫妻之財產關係即適用法定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18條規定,是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個人財產,故妻子依法並無權直接處分(包括抵押貸款、變賣)丈夫之不動產。再者,若丈夫已病危在病床上,意識不清楚,無法了解抵押貸款或變賣之意義並授權同意妻子處分其名下不動產,則妻子於事實上恐亦無法自行將丈夫名下不動產辦理抵押貸款或直接變賣。

二、依照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由於繼承事實尚未發生,繼承人並無繼承權可以拋棄,其所為之拋棄並不發生法律效果。所以,縱使在被繼承人生前有令繼承人聲明放棄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若繼承人仍要繼承,其仍得依法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三、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是故,讀者問題中之當事者若突然往生了,其妻子及五名子女均為繼承人,六人得平均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