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Case Discussion


損害賠償(105年度金字第24號)

2018/3/2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金字第24號
 
原   告 曾○○
 
訴訟代理人 謝○○律師
被   告 郭○○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