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Case Discussion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106年度台上字第333號)

2017/2/22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三號

上 訴 人 黃OO

訴訟代理人 李OO律師

      黃OO律師

被 上訴 人 OO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OO 

訴訟代理人 吳OO律師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OO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

三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