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蔡○○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上訴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訴訟代理人 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9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