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Case Discussion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103年度重上字第973號)

2015/7/21

【裁判字號】  103,重上,973

【裁判日期】  1040721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上字第973號

上 訴 人 鄭○○

訴訟代理人 余○○律師

被 上訴人 周○○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0 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