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Case Discussion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10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2014/11/4

【裁判字號】  103,重訴,424

【裁判日期】  1031028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原   告 周○○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鄭○○

訴訟代理人 楊○○律師

      甯○○律師

      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於民國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所簽

發,票面金額新臺幣貳仟萬元本票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被告應將前項所示之本票正本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